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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制度措施加大支持自主创新力度

《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万钢作议案说明

    ●四项制度激励自主创新
    ●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
    ●整合科技资源提高投入效益
    ●发挥引导科技人员的自主性积极性创造性
    ●推动产学研相结合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本报北京8月26日电 从利润里支出的创新费用一时见不到效益还导致自己政绩欠佳是国企老总在科技投入上吝啬小气的一大病根,辛辛苦苦搞了几年研究却怎么也完不成项目设定的目标是科研人员难以“异想天开”的重要障碍,本来国家的科技资源就有限,但科研设备重复投入闲置浪费的情况却屡屡发生……今后,这些问题都可能随着法律的修改迎刃而解。今天,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的议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受国务院委托,科技部部长万钢就议案作了说明。

万钢表示,1993年10月施行的《科技进步法》对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科技进步工作些尚未解决的问题进一步凸显出来,同时又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我国科技发展战略和政策,有必要对《科技进步法》予以修改。

  记者注意到,提交审议修订草案共分为总则、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企业技术进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技术人员、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八章共七十二条,比现行的《科技进步法》的规定更加具体,可操作性更强。

四项制度激励自主创新

  科技进步应当依靠自主创新。草案主要规定了将财政性科技项目创造的知识产权授予承担者、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宽容败、对引进技术实行审查、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四个方面的制度。

  花国家的钱,知识产权归你所有

  将财政性科技项目创造的知识产权授予承担者,是草案规定的重要制度,而以前的管理方式一直把知识产权设定为国家所有。钢说,为激励财政性科技基金项目、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自主创新的积极性,草案规定:财政性科技项目所创造的知识产权,涉及国防和其他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国家拥有;其他的,授予项目承担者,由项目承担者依法运用。单位和完成该项目的科技人员因运用该知识产权产生的利益关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或者由双方约定。草案同时规定:为了国家利益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利用该知识产权;项目承担者在一定期限内不运用该知识产权的,国家保留拥有该知识产权的权利。

  政府有义务率先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自主创新产品

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度是草案规定的又一项制度。万钢表示,参考美国、欧盟等的做法,草案规定:对境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自主创新的产品、服务或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相同或者相近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该率先购买。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即市场上没有的产品,采购人应当应用招标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或者高等学校进行研究开发,并予以订购。

只要勤勉尽责,完不成项目目标也能结题

  科学研究的不确定性是普遍的,很难预期研究最后的成果,有时设定项目的目标是为了达成某个目的,但是结果可能是达成了的目的或者证明研究目标本身有问题。此时,如果简单地评价为研究失败显然不科学。为此,草案规定了宽容失败制度。万钢说,自主创新需要宽松的学术环境,使科技人员敢于大胆探索。草案规定:对于探索性强、失败风险高的科研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不影响该项目结题。

  没有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别想用财政资金引进技术

  万钢说,草案中还规定了对引进技术实行审查、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的制度。科技进步不排除引进技术、装备,关键对引进的技术、装备要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据此,草案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制定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引进重大技术、装备时,应当对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一并进行审查。

设立专章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

  万钢表示,促进科技进步,必须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为此,草案规定:国家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制定产业税收、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社会研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同时还规定了三方面措施:

  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优惠多多

草案规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的企业,投资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咨询、技术服务,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同时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可以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研发设备可以折旧。

为企业技术创新获得资金提供制度保障

万钢说,为了促进企业科技进步,除规定人才、科技仪器设备、信息等方面的保障制度万,草案还为企业获得资金建立了若干度,规定,国务院设立基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草案同时规定:国家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基金,为企业自主创新与成果产业化贷款提供贴息、担保;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对国家鼓励的企业自主创新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国家建立和发展促进自主创新的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市;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创业企业予以引导。

将创新投入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考核范围

  过去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考核主要看利润指标。如果研发投入过多,利润就会减少。此次草案规定: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利技术创新的分配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应当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考核的范围。

三项制度整合科技资源提高投入效益

  万钢说,科技进步需要进一步增加财政性科技投入,更需要提高投入的效益,关键是整合科技资源。为此,草案规定:国家逐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资金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并明确了财政性科技投入的重点。同时,对科技资源整合规定了三方面措施。

  建立配置、整合科技资源协调机制

  为了更有效地配置、整合科技资源,草案规定:国家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就国家科技基金、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立及相互衔接,军用与民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重大事项以及相关科技计划的衔接等重大事项进行协调。

  建立整合科研机构和实验室制度

科研机构和实验室是科技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草案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优化配置,防止复设置;对重复设置的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予以整合。同时规定:国家根据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国家安全的需要,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的原则,整合和设置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大科学基础设施等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基地。

建立科技资源的共享使用制度

  为了促进科技基础条件资源的共享使用,草案规定: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科学技术研基地和科学技术文献、科学技术数据、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科学技术普及资源等科学技术资源的信息系统,在依法保密的前提下,及时向社会公布科学技术资源的分布、运用情况。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所管理的科学技术资源的共享使用制度以及使用情况,并根据使用制度安排使用。同时,从有利于科技资源的使用出发,草案还规定了管理单位和使用者之间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发挥引导科技人员的自主性、积极性、创造性

  万钢说,从制度上保障科技人员发挥自主性、积极性、创造性,是科技进步的关键。草案除对青年科技人员的培养和科技奖励作出规定外,还从四方面作了规定。

  保障科技人员合法权益

草案规定:科学技术人员享有开展学术争鸣、竞聘岗位和获得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获得工资和福利、接受继续教育、依法办或者加入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的权利。并规定,所在单位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科技等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其权利。

解决回国科技人员的特殊困难

草案规定:在国外工作的杰出科学技术人员回国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不受户籍限制;到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科学技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的,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和工资总额的限制。外国的杰出科学技术人员到中国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优先获得在华永久居留权。国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在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之间流动。

建立科研人员的学术诚信档案

草案规定:科技基金项目、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对参与项目管理和实施的科技人员建立学术诚信档案,作为对科技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和审批科学技术人员申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等的依据。

要求科技人员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弄虚作假

  草案规定:科技人员应当弘扬科学精神,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提高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能力;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和伪科学活动。同时,科技人员应当对所从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后果进行评估,发现对国家安全、经济、社会或者生态有不利影响的,应当中止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并向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

  万钢说,科研院所示科技人员发挥作用的重要平台。为此,草案规定:政府举办的研发机构应当实行院长或者所长负责制、科技术委员会咨询制和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等制度,并依法吸收外部专家参与管理、接受社会监督;院长或者所长的聘用应当引入竞争机制。

推动产学研相结合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万钢表示,产学研相结合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是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要途径。为此,草案规定:技术创新体系建应当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实行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相结合。同时规定:有关科技计划项目,鼓励由企业联合研发机构、高等学校共同实施。同时还规定:鼓励企业设立内部研发机构;鼓励企业同其他企业或者研发机构、高等学校联合建立研发机构,或者以委托等方式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草案除专门规定了农业技术推广、技术服务体系和推动研发与标准制定、产品设计以及产品制造相结外,为解决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资金问题,草案还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为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优先提供金融服务。

                                                            ―――摘自《科技日报》2007.8.27,文/罗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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